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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博体育以案释法丨健身场所搬迁能否解除合同?
添加时间:2024-03-07 18:55:58

  金博体育2019年10月13日,曾某与A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会员协议》,办理会员卡,有效日期为2020年1月20日至2022年1月19日,费用合计1880元。同年10月14日,曾某与A健身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会员协议》,向其购买两种课程共计72节私人教练服务,截止日期为2021年10月13日,费用合计22,680元。

  2020年初,因疫情影响,A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门店相继关闭,在对会员进行安置过程中,曾某提出退还会籍及私人教练服务费用,A健身管理有限公司未同意,而将硚口店未到期会员会籍服务及私教服务转让给B健身会所金博体育金博体育。

  曾某与A健身管理有限公司协商无果,遂起诉至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此案,并于2021年2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

  一、解除原告曾某与被告A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0004142号、0004143号、0004144号《会员协议》;

  二、被告A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某返还16,37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原告曾某与被告A健身管理有限公司之间就购买健身服务达成合意,签订的会员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义务。被告在履行合同中金博体育,于2020年1月17日闭店过年,后又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等原因未能复工,被告名下所有门店均已关闭,不能提供相应的服务,被告提出将原告会籍服务及私教服务转让给其他健身会所,此举导致双方订立合同时的环境、地点均发生变化,且增加了原告的履约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延迟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原告曾某据此要求解除三份《会员协议》,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金博体育,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故被告应予返还原告交纳的会籍费用及不能提供服务的私人教练课程费用。私人教练服务课程扣减被告自2019年10月14日至2020年1月17日已提供的服务后余下46节课程,相应费用共计14,490元。(10080÷36×23+12600÷36×23)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种培训班、学习提升课程层出不穷金博体育,比如健身房、幼儿教育、成人教育等。一部分消费者在签订合同交完预付款后,会经历培训机构停业撤离、场所搬迁等问题。面对这类情况,明确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显的尤为重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若对履行地有明确约定,当出现门店撤离或者搬迁时,实际已无法继续履行服务,消费者有权拒绝更换合同履行地并有权要求依法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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