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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博体育“内容搬运”类短视频中的侵权问题
添加时间:2024-02-29 04:31:28

  金博体育“内容搬运”是目前各大平台短视频制作的主流方法,主要可以分为两种类型: 一是二次创作型短视频,即在原作品的基础上进行仿作、解说、配音等创作加工形成新的短视频:二是“切条”短视频,即运用技术手段对原作品进行剪辑、拼接制作成新的短视频,比如将他人完整的视听作品截取成几段或几分钟的短视频进行混剪。

  “内容搬运”会在不同程度和形式上涉及到使用他人作品,因此该种行为的合法性认定涉及到不同主体间复杂的利益博弈。在短视频制作者看来,自己的行为属于合理的私人使用,旨在激发新作品创作和促进原作品传播,并不构成侵权。而原作品著作权人则认为,这种“搬运”行为突破了合理使用的范畴,对原作品市场造成了不利影响,应当受到著作权法所规制。因此,如何以合理标准来界定短视频“内容搬运”行为的法律属性,短视频创作者该如何避免侵权成为需要关注的一个问题。

  《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六)视听作品。

  《著作权法》第十七条规定,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著作权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第三条规定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

  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在认定短视频创作人是否享有著作权的前提下,需首先明确权利客体是否属于作品,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由人创作的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包括《著作权法》第三条:(六)视听作品;实务中认定短视频要成为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主要考虑三个要件,一是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的具体表达;二是具有独创性;三是能以有形形式复制。

  具体来说,只有人创作的具备独创性的有形智力成果才能被称为作品,不是人创作、不具备独创性(例如抄袭而来的)或者无法以有形方式表现的,不能称为作品,不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而“独创性的认定”则需考虑两个方面:(1)是否由作者独立创作完成;(2)对表达的安排是否体现了作者的选择、判断。认定表达是否具备独创性与其价值无关。

  “合理使用”是对于著作权人权利的法定限制,即在满足某些条件后,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且不支付报酬便可以合法使用著作权人作品。在我国立法体系中,关于合理使用的规定主要体现在《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短视频在二创过程中,涉嫌侵权者也多依据合理使用条款进行抗辩。

  适当引用类合理使用主张不构成著作权侵权,还需要满足以下几点:(1)使用的作品应当是已发表的作品,未发表的作品不适用于合理使用。(2)使用的目的应当是为介绍、评论或者说明。(3)使用的程度应当是“适当引用”,原作品不得成为被诉内容的实质性部分或主要部分,不得产生替代原作品的效果,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4)应当表明作品的名称、作者姓名。

  结合特殊要件与一般要件来看,认定适当引用的考虑因素包括:第一,被引用的作品是否已经发表;第二,引用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第三,引用是否适当;第四,引用行为是否影响被引用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者损害其权利人的合法利益。

  首先,涉嫌侵权人所使用的他人作品首先必须是已经发表的作品,因为不经许可引用他人未发表作品,会构成对他人发表权、隐私权的侵犯。如果原作品尚未公开发表,短视频创作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并使用,其行为就直接被排除在合理使用范围之外。

  其次,判断被诉侵权行为是否属于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还需要考虑引用目的是否为介绍、评论作品或者说明问题,以及引用是否适当。

  再次,还需要应当在作品中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司法实践中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不限于在作品中标注、载明等方式,还包括能使观众明确知晓被引用作品的名称和其作者姓名等信息的情形,较为宽泛,可不着重关注。

  最后,被控侵权作品不会对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和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造成负面影响则属于成立合理使用的一般要求。即构成合理使用的短视频既不能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如果涉嫌侵权人仅是对著作权人作品进行简单整理和编辑,并未做出对原作品内容的实质改变或意义功能上的增加,则不应认定《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为个人学习、研究和欣;为了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的情形”。因为其行为直接表露影视作品主要内容、逻辑顺序的短视频迎合了观众快速消费、直接获取影视作品内容的需求,但其在一定程度上对原作品起到了实质性的替代作用,挤压了原作品在相关市场上的生存空间,即影响了原作品的正常使用金博体育,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基于此,合理使用将难以成立。若观众不能用短视频替代对影视作品的选择,则短视频对影视作品片段的使用不影响权利作品的正常使用,不会对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造成负面影响,能够成立合理使用。

  根据《著作权法》第五十四条第一、二款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金博体育,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可见,侵犯著作权案件的赔偿首先要看权利人受到的实际损失金博体育,这也符合民事侵权理论中的损失填平原则;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则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确定赔偿;两者均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三者均难以计算的,则由法院综合各种因素作出法定赔偿,这是知识产权案件通行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

  但从司法实践看,这种方法的适用情况问题重重,核心问题是原告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仅难以证明金博体育金博体育,而且即使提交了相关证据,法庭采信率也极低。

  原告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视公司)与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手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分别于2021年 12月2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2年3月30日、11月29日两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1.删除经营的快手APP中《一周必死:否则退钱》【《DEADINAWEEK(ORYOURMONEYBACK)》】(以下简称权利作品)的全部内容;

  审理中,巨视公司确认快手APP已没有涉及权利作品的侵权视频,撤回第1项与停止侵权相关的诉讼请求,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赔偿经济损失69.5万元。

  事实和理由:巨视公司经授权享有权利作品在中国大陆地区包含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著作权。快手公司系快手APP的经营者,该软件存在众多未经授权将权利作品剪辑成“几分钟讲述一部电影形式”的短视频(以下统称被诉视频),权利作品作为故事片最引人入胜的是剧情走向,不同于预告片制造悬念起到的引流作用,被诉视频通过对权利作品切条式剪辑,选用权利作品的灵魂和核心内容,已经实质替代权利作品,被诉视频只能起到分流作用,影响权利作品的潜在市场和价值,被诉视频不属于适当引用的合理使用;被诉视频上传至快手APP,使不特定的多数人能够在其选定的时间、地点观看,并且绝大部分的被诉视频都添加话题,话题的作用是吸引对相似话题感兴 趣的目标受众,被诉视频不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的合理使用;

  综上,巨视公司认为被诉视频侵害巨视公司享有权利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快手公司针对139组被诉视频仅提供部分视频上传者的身份信息,针对其余不能提供具体上传者身份信息的被诉视频,巨视公司不认可快手公司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合理推定快手公司提供相应被诉视频,应由其承担直接侵权责任。若法院不认可快手公司应承担直接侵权责任,其就被诉视频亦构成帮助侵权,

  其一,巨视公司于 2021 年 6 月向快手公司送达律师函,要求其采取措施杜绝类似行为再次发生,但快手公司未采取预防侵权的合理措施,放任新的被诉视频上传。

  其二,结合短视频运营业态,快手公司未能提供完整的上传者信息,存在与MCN公司进行合作的较大可能性,由MCN公司推送内容,快手公司进行流量扶持等帮助行为,互相配合共同达成商业目的。

  其三,快手公司在快手APP提供快手粉条付费推广服务,如快手公司所称权利作品知名度低热度小,那么被诉视频部分高达几百万的播放量只能是付费推广的后果,但快手公司不愿提供证据证明被诉视频未进行推广充值,巨视公司合理推定快手公司从被诉视频的付费推广中直接获得经济利益,快手公司不能适用避风港原则免除赔偿责任。

  其四,巨视公司于2021年6月向快手公司送达律师函,附有获知的侵权视频信息,快手公司未能采取及时且适当的必要措施。因不能证明实际损失或快手公司的非法获利,请求法院参考类似案件的判赔金额,被诉视频的时长、播放量以及侵权后果等因素适用法定赔偿标准确定经济损失。

  权利作品首部标注“GUILDOFASSASSINSLTD.”,尾部标注“COPYRIGHT© 2017GUILDOFASSASSINSLTD.”。刺客公司、A 公司出具权利链宣誓书,刺客公司授权的主要内容为:其作为权利作品所有种类和性质的权利和利益的单一和唯一的所有者,已将唯一和独家的国际销售权授予 A 公司, 其有权代表与第三方之间签订发行和许可协议,期限不超过20 年;地域范围为全球;权利范围为所有媒体,所有已知和未知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电影权(包括戏剧、非戏剧、公共录像)……5.所有点播和新媒体权利,视频点播(VOD)、订阅视频点播(SVOD)、准视频点播(NVOD)、广告视频点播(AVOD)、按次付费(住宅和非住宅)、IPTV;6.互联网流媒体、互联网下 载、移动端。A 公司授权的主要内容为:经合法和独家授权,授 予巨视公司权利作品在中国境内的电影发行权……以及所有点播权,包括:视频点播(VOD)、订阅视频点播(SVOD)、准视频点播(NVOD)、广告视频点播(AVOD)、下载即拥有权(包括互联网流媒体、互联网下载、移动端),许可通知之日起的 6 年内,巨视公司独家享有上述所有获许权利,巨视公司有权向第三方转让许可权,并有权获得法律保障,以保护其在中国境内的受许可权利。刺客公司、A 公司均为英国公司。

  权利作品的出版物外包装底部标注“原出品公司:刺客协会有限公司”“境内版权签约单位: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保留所有权利”“新汇集团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出版”。

  国家版权局著作权合同登记办公室于 2019年11月15日出具的编号为 27309 号著作权合同登记批复主要内容为出版单位为上海声像出版社有限公司,合同有效期 2017 年 10月 27 日至2023 年 10 月 26 日,合同登记号为国权像字12-2019-1153 号。国家新闻出版署于 2019 年 12 月 20 日出具编号为新出像进字(2019)907 号的进口音像制品批准单,记载的进口单位、合同授权期限等内容与上述批复相同。

  2021 年 6 月7 日、6 月 9 日、9 月 9 日、9 月 10 日,登录快手APP,搜索用户名、快手号、快手 ID 进入 81 位用户发布的短视频,可见包含有若干使用权利作品内容的短视频,上述视频均为剪辑权利作品片段,配上语音简单归纳故事情节梗概。

  2021 年 7 月 7 日,登录快手APP,搜索“一周不死全额退款”,可见37位用户发布包含有若干使用权利作品内容的短视频,上述视频均为剪辑权利作品片段,配上语音简单归纳故事情节梗概。搜索结果中有部分视频与权利作品无关。

  2021年9月7月至9日,登录快手 APP,搜索“一周必死:否则退钱”、“一周必死:否则退款”,可见21位用户发布包含有若干使用权利作品内容的短视频,上述视频均为剪辑权利作品 片段,配上语音简单归纳故事情节梗概。2021 年 9 月9 日搜索“一周必死:否则还钱”,结果显示与权利作品无关的短视频。巨视公司取证的被诉视频包含如下信息:“楠者电影”用户粉丝数为 222万余,发布名称分别为“被死神拉黑的男人 #一周不死全额退款#看电影过大年#大话春节档”“这个杀手有点抖 #一周不死全额退款 #看电影过大年 #大线 部短视频,播放量分别为3,465 万、917 万、763 万;部分视频未显示粉丝数、播放量,显示粉丝数为100万至300万的5位用户上传的被诉视频的播放量为 60 万至 5,000 万;有14位用户发布的短视频名称部分包含“一周不死全额退款”或类似内容,有13位用户发布的短视频加入“一周不死全额退款”或类似内容的快手话题;在不同时段保全证据时,对8 位用户重复取证。

  一、定义,3.快手粉条,快手公司为用户提供的用于提升分享内容人气及/或用户关注度的有偿技术服务,您可通过购买快手粉条服务将您发布 在快手平台的内容(包含短视频作品、直播)分享给更多的用户,吸引更多的粉丝。

  三、关于快手粉条服务,1.您可于快手平台选择通过快手粉条服务的方式分享您指定的内容,您按照 快手粉条的定价策略支付相关费用后,即可享受本服务;

  四、权利义务条款,2.您应知悉并同意,快手公司有权在为您购买本服务的内容提供快手粉条服务前审核该购买快手粉条服务的内容,并有权对您使用快手粉条服务进行推广的内容及使用行为等进行实时监控,如您购买本服务的推广内容含有违反本协议及/或本服务相关管理规定的,在您提供合法有效的证明或其他合理解决方案之前,快手公司有权对您购买本服务的推广内容拒绝提供服务、进行屏蔽、删除或其他处理措施,并尽可能在处理之后通知您,同时,您可以更换其他的符合要求的内容进行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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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服务费用,1(1).快手公司根据您的需求向您提供不同类型的快手粉条服务,且每个类型的服务会设定不同档次的展示数量/优化目标等,快手公司根据不同的服务类型确定服务费用的标准,并在您购买本服务时供您参考选择。

  审理中,巨视公司提供快手 APP 视频使用快手粉条服务的截图,主张被诉视频使用快手粉条服务。鉴于被诉视频内容基本相似,播放量存在巨大差异,同一用户上传的视频播放量亦存在巨大差异,法院要求快手公司提供被诉视频的后台数据,查实是否使用快手公司提供的快手粉条服务。快手公司确认快手 APP的视频不标注是否使用快手服务的信息,但认为快手粉条服务是一项技术中立的实质非侵权用途的服务,并且被诉视频未使用快手粉条服务,快手公司无法提供相关记录信息。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 ...判决如下:

  一、被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 内赔偿原告上海巨视影业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0万元;

  作为新兴网络视听内容服务和商业模式的短视频正迅速崛起。以短视频成为专门的营利工具为标志,短视频产业在形态特征上已经实现了由最初的“用户创造内容”向如今前者与“职业创造内容”共存的转变。在此情形下,短视频“内容搬运”行为的合法性不断遭到质疑,短视频制作者与原作品著作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日益加剧。短视频搬运的侵权行为不仅损害了版权方的合法权益,而且也对短视频行业的健康发展造成了负面影响。一方面,短视频平台亟需进一步加强自律管理,建立健全的版权保护体系,加强对用户上传内容的审核和监管,严格打击违法侵权行为。另一方面,版权方也应该积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采取各种合法手段来防范和打击侵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