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球盟会执槌者·426特辑丨15元出售原价499元网课?知识“搬运工”在法庭又上一课!
添加时间:2024-04-27 19:39:29

  球盟会Z公司是一家网课培训机构,公司聘请老师制作讲义、讲授课程并将其录制成网课视频对外销售。

  2021年1月至9月,Z公司录制网课并进行版权登记,取得了相应机关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

  2022年12月,Z公司发现小齐私自盗录、下载网课视频和讲义等资料,并通过加密网盘分享等方式在网络平台向不特定对象出售盗录课件。Z公司进行维权取证后诉至法院,要求小齐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Z公司录制的教学视频通过机械、光学等科学技术手段,将有伴音的图像记录在磁盘或其他载体上,构成录像制品,Z公司对该录像制品享有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小齐未经许可,通过发送网盘链接和提取码的形式,使他人可通过链接和提取码获取Z公司的教学视频,并可以在任意时间、地点下载观看,这种行为侵害了Z公司录像制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最终判决小齐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包含合理开支)。另有部分案件,经法院释明和调解,多名被告主动承担了赔偿责任。

  网络时代,知识付费行业蓬勃发展,网络课程给民众带来更多的学习机会和渠道。同时,低价售卖盗版课程问题也在滋长。对于制作者而言,网课视频的产生球盟会,往往花费了大量人力、物力、财力,制作者对网课视频即录像制品的权利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由于网课视频极易被盗录和传播,且众多民众并不知晓盗录并转售他人课程构成侵权,故当前侵害网课著作权的维权案件愈来愈多。本案通过判决方式明确了被告盗录并出售网课牟利的行为构成对录像制品著作权权利的侵害,不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的免责情形。在类案审理过程中,法院根据被告侵权情形和后果严重程度等因素,积极进行调解球盟会,在维护网课制作者合法权利的同时,也提高了网课使用者尊重他人知识产权权利的法律意识。

  第五十三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球盟会、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球盟会,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四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因此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可以参照该权利使用费给予赔偿球盟会。对故意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给予赔偿。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侵权人的违法所得、权利使用费难以计算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百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原标题:《执槌者·426特辑丨15元出售原价499元网课?知识“搬运工”在法庭又上一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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